跨省出台异地就医新规跨省异地就医条件,异地就医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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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异地就诊新文件解读通知,统一住院,出台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实行“就诊地目录、加入地政策”基金支付政策明确了“提前登记、选点、持牌就诊”异地就诊管理服务流程,明确了“先预付,后报销”异地医疗资金管理要求。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跨省异地医疗结算实现了制度建设和使用规程水平上的体系化和标准化。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在全面实现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推动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异地就医在线登记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国一半统筹地区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射化疗等5种门诊慢性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验开始。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已达24.67万家,基本实现了各县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报销包括门诊费在内的医疗费用的目标,全国累计直接结算3772.21万人次,基金支付2019亿7600万元。过去几年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闭塞主要是各地政策待遇不统一,通知明确建议统一各地政策,这是一大亮点。通知着力解决异地医疗记录不便等拥堵点难点。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上,近年来,跨省异地医疗直接结算政策从住院到普通门诊,甚至扩展到门诊慢性疾病,在试点初期,许多政策都是以“打补丁”的方式推进的,本次通知对传统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合,在此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存在备案人员范围窄、期限短、跨省长期居住者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不能双向享受待遇、跨省临时外出医务人员备案后报销比例低等问题。通知要求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病医疗费,原则上按照医疗现场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按照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特病病病种范围等相关政策。根据政策解读,坚持管理统一规范,针对部分地区不支持将急救费用、外伤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及备案后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结算的问题,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制定全国统一的业务流程、资金流程、形成信息流规范框架。通知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的范围。将急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的购药费用和符合就诊单位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纳入跨省门诊就诊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可在出院结算前异地补办医疗记录,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通知的另一个亮点是加强了跨省远程医疗直接结算办理业务的管理。目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该平台将推动异地就医便利。按照通知发出的《跨基本医疗保险省远程医疗直接结算办理规程》,将建立全国统一的办理服务规范。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在2022年12月底前确保与国家政策衔接,《基本医保跨省医疗现场直接结算办理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还透露了“十四五”末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将上升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在线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番,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性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省直接结算范围不同地点医疗记录规范化方便,基本实现了医保报销在线离线跨省。二、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简而言之,就是先记录下来,选择定点,拿着编码卡去看医生。异地就医前,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下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注册开通后,参保人员可在注册地开通的所有省际网络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的省际直接结算服务。在接受医疗治疗时,需要出示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社保卡等有效证件。跨省异地医疗直接结算支付政策可以理解为“医疗现场目录、参保地政策”。即执行医疗现场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疾病病种范围等相关政策。三、如何处理跨省异地医疗记录。除异地急救人员视为已备案,无需提交资料外,其他人员还需提供医保电子证、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备案表。此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异地长期居住者应当提供居住证明或者个人承诺书。驻地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参保工作单位的派遣证明、异地工作单位的证明、工作合同中的任一项或个人承诺书。异地转诊人员需要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资料。目前,所有统筹地区均提供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医疗注册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在线异地医疗注册服务,参保地办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运营。此外,全国120个统筹地区实现自助备案,订户可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四、备案后有哪些注意事项。只要跨省长期旅居异地的人员进行登记后未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或投保的状态不变,登记长期有效,无就诊次数限制。对跨省临时外出就诊的人员,临时备案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有效期内可以在就诊地点多次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就医。目前,一些统筹区域要求在注册后一年多后才能取消或变更。根据通知的新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地变更或取消的备案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来不及备案的参保人员,明确在出院结算前补发异地就诊备案的,就诊地互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如果投保人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按照投保地的规定进行医保手动报销。五、门诊慢性特病异地就医如何结算。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200多个统筹地区跨省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特病相关治疗费用。据介绍,具有门诊慢性疾病资格的参保人员需要完成5个步骤,才能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第二阶段,主动了解参保地门诊慢性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政策,第三阶段,选择和开通相关门诊慢性特病跨省网络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步,主动告知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具备门诊慢性特病资格,步骤5、持医保电子证书或社保卡按要求结算。六、异地就医直接报销费用有哪些扩展。针对群众关心的异地医疗外伤、急救救命、住院期间院外发生的费用问题,明确通知符合医疗现场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医疗现场直接结算范围。如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或定点药房购药,相关费用将跨省直接结算本次住院费用。并通知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要返回参保地就诊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院待遇水平。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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